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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天平讲堂】车被撞了能不能让对方给我租辆兰博基尼开开?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4-18 02:2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接着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特指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无车使用,选择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租车等不同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而经营性车辆(包括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因事故受损而没办法使用造成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需要依据车辆的停运时间、收入情况衡量损失金额。

  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租车等均是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才能获赔。那么,法官如何衡量这里的“合理”呢?

  首先,使用目的是出于日常代步需要。非经营性车辆一般是私家车,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外出购物等等。

  其次,选择替代交通工具的种类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

  再次,如维修时间比较久,使用车辆需求较高,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租赁车辆使用。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代步, 因此租赁的类型应当是普通轿车,如租赁高档车例如兰博基尼则不符合合理的要求。即使自己的受损车辆是高档车,也不应简单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租赁车辆的类型仍应是普通轿车。

  os: 但我又不知道不可以租豪车,我都已经租了兰博基尼了,钱也付了,我在事故中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花出去的钱也不能获得赔偿吗?

  非经营性车辆一般作为代步工具使用,如主张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明显过高,即使确已实际支出,属于因自身问题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也不能完全得到支持。

  因此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考虑用车需要、通勤距离、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等因素,以通常情况下需要支出的出租车费作为替代通工具费用的普遍计算依据。如租车使用,应考虑租车必要性、租车种类合理性,以当地一般租车标准为参考。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维修完毕出厂之日止,期间所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当支持。

  现实中,因维修费争议致使车辆迟迟未能维修的情况比比皆是。作为受损方应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定损,在维修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受损方应尽快提起诉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免拖延时间致损失扩大。如受损方因拒绝保险公司定损、迟延将车辆送修、维修完成后迟迟不提车等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该期间内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不能被认定为合理支出。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所涉车辆的投保公司。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而能否获得商业险赔偿,也需视情况而定。有时,保险公司以条款约定了“间接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偿。

  此时要判断保险公司是不是已就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说明,如果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由侵权人自行赔偿;如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应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作为受损方,为避免赔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建议同时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事故发生后,应该积极协商沟通车辆维修事宜,确保受损车辆尽快维修完毕投入生活,以减少替代交通工具的使用天数。一方面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主张损失;另一方面督促侵权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及时定损并将受损车辆送修,修理完毕后及时提车。

  (1)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车。应当提供对应票据,并说明使用目的,如上下班、接送小孩等。

  (2)租赁车辆的,应从合法正规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仔细审慎阅读合同条款,提供租车费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

  (3)关于“合理期间”。提供交警部门出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等证明合理的维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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