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承包人签订数份施工合同有权选择合并起诉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4-26 05: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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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在建设工程领域,常常存在同一家建筑设计企业就某一工程下不同标段或一期、二期等与同一家实施工程单位签订数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由于多份合同成立多个法律关系。倘若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工程产生了争议,在向法院起诉时,承包人能否合并数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向法院起诉?本文拟通过一则典型案例研讨该问题。

  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工程,且合同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

  一、2014年2月24日,五建工程公司与世纪开元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两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其工程名称为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标段、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二标段。

  二、五建工程公司表示两标段工程是同时承包、同时施工、同时结算,且在付款上难以区分计算,故认为应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权利。世纪开元公司主张两标段工程系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诉讼,但未能就两标段工程分别付款、结算的事实予以证明。

  三、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两份施工合同均基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虽相对独立,但承、发包主体均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且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一并结算,在付款、结算上难以区分进行,现五建工程公司一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世纪开元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张两份施工合同虽然发包方相同、承包方相同,但对于工程施工内容、工程价款内容均不同,且分别履行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手续,因此应当分案处理。

  五、经北京高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事实上的客体合并,即同一原告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同时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各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原告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核心问题就在于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选择合并起诉,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北京高院作出的裁判要点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主体均为同一主体,据以起诉的两份合同,系就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被告虽然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行合并结算,所以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之间有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在类似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相同,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合并起诉,但应注意搜集各份合同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2.如选择合并起诉,尽量在起诉立案时就以一份起诉状进行起诉立案。若立案时分别起诉,在分配不同的审判法官后再申请合并审理,从技术角度而言,合并审理的难度会加大。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代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标段的合同书、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二标段的合同书彼此之间有关联,均涉及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相关项目。本案系事实上的客体合并,即同一原告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同时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各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原告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由是:一、本案一审原、被告双方主体均为同一主体,据以起诉的两份合同,系就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原、被告虽然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行合并结算,所以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之间有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且世纪开元公司未能就两标段工程分别付款、结算的事实予以证明,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辖终40号]

  云亭律师就本文有关问题,检索了大量裁判文书。现将相关案例分享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裁判规则一:原被告虽然签订多份施工合同,但属于同一工程,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事实,能够大大减少诉累,原告有权合并起诉

  案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诉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58号]

  案涉办公楼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建工集团和农行昌吉分行,但建筑装饰设计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合同项下所有工程款项均由农行昌吉分行直接向建筑装饰设计公司支付,故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起诉发包人农行昌吉分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农行昌吉分行与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与办公楼工程不属同一工程,但两项工程项目施工人、发包人相同,且均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质,对于两项工程款的争议一并审理可减少当事人诉累,不可能影响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案件二: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雅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辖终字第00148号]

  本案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一方当事人为软件园管理公司,另一方为雅伦服务企业。雅伦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软件园管理公司支付涉案9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欠款,其提供的9份合同表明,涉案几项工程具有一定关联性,为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雅伦服务公司有权将涉案9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欠款合并起诉。

  案例三: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班耀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辖终19号]

  案涉的五份合同基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产生,发包方均为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均为班耀福,性质上均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有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前述五份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案例四:广西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黄绍洪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申2088号]

  在联发公司与中建五局广西分公司签订《富士康南宁科技园一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专业分工合同书》后,黄绍洪、陈超从联发公司处承包了前述合同书项下的三项工程,双方当事人为此签订了三份合同,联发公司也认可黄绍洪、陈超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且联发公司制作的《陈超、黄绍洪施工队工程结算汇总表》对三个工程建设项目也是一并结算的。同时,在三份合同中均明确,黄绍洪、陈超承担并履行联发公司与中建五局广西分公司签订的《富士康南宁科技园一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专业分工合同书》约定的、与黄绍洪、陈超承包的工作内容有关的义务及工作程序。故原判对诉讼主体基本相同,且合同目的、履行内容均有一定关联性的多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予以合并审理,并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故原审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不同合同合并起诉并非法定必须合并的情形,且每个工程建设项目有不同特点,应当分别起诉

  案例五: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895号]

  本案系同一原告江苏兴厦公司对同一被告赛罕区住建局就三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并提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形必须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因三份施工合同所涉三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不同,施工地点不同,又不属同一建设工程,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三项工程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当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案件已经受理,江苏兴厦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将三份施工合同的欠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合并计算,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其可就三份施工合同所涉欠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分别提出诉讼请求,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案例六: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辖终21号]

  本案涉及诉的客体合并,即同一原告和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符合人民法院受诉条件的独立的诉,属于合并之诉。对于合并之诉要不要进行合并审理,应当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加以确定。本案系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被上诉人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五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五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涉及五项建筑工程,每个工程涉及各自欠款数额、欠款利息、垫资情况、工程质量、工程建设价格、质保金返还、合同违约等诸多情况,合并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亦不能够达到简化程序、节约时机、减轻当事人诉累之目的,故本案不适合合并审理

  案例七: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辖终57号]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零部件项目1号宿舍楼,2号宿舍楼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另两份合同系同类法律关系,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也没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三份合同之间有关联性及不能完全分开的相关证据,并不当然需要合并诉讼。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

  唐青林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机密)、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包含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

  唐青林律师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十多本法律实务著作,在商业机密领域出版过《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等三本著作,办理过39起在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领域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包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有关规定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唐青林律师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华英才》《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李舒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公司改制和控制权争夺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公司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对公司、金融、借贷、担保、执行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主编《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诉讼实战指南》《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公司诉讼疑难法律问题解读》等。

  李舒律师在其长期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领域和涉民营企业家财产纠纷和处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整体解决方面,对有关规定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有诸多成功案例,2019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李舒律师与国内外媒体长期保持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并就诸多法律实务问题接受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媒体采访,曾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华融、际华集团等机构为各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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