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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钻孔或攻丝工具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4-19 02:57:42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九)做弹药用的(税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

  (三)税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及铊。

  四、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除各税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一、除喷灯、轻便锻炉、带支架的砂轮、修指甲和修脚用器具及税目82.09的货品外,本章仅包括带有用下列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物品:

  (三)装于贱金属、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底座上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四)附于贱金属底座上的磨料,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或类似结构仍保持其特性及功能。

  二、本章所列物品的贱金属零件,应与该制品归入同一税号,但具体列名的零件及手工工具的工具夹具(税目84.66)除外。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述的通用零件,均不归入本章。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的刀头、刀片应归入税目85.10.

  三、由税号82.11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税号82.15至少数量相同的物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税号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