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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0号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4-02 20:34:12


  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和蒙古国两国海关间的联合监管协作,便当两国贸易往来,促进两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议运用信息化手法展开《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作业,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据。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我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1日真实开端在中蒙两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详细口岸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简化单证,我国海关将从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及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有关数据作为《载货清单》的电子申报数据(详细数据项详见附件2)。其间,《载货清单》的“货品价格”数据将从出口货品报关单的价格信息中提取。

  二、我国海关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的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将作为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交流数据在运输工具离境时向蒙古国海关传输。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产品HS编码”调整为“首要数据”的“必填项”。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产品HS编码”调整为“首要数据”的“必填项”。

  四、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承运人仍需向海关申报纸质版《载货清单》,电子载货清单数据与纸质的《载货清单》并行运用。2019年4月1日起,撤销纸质《载货清单》。

  五、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于2019年4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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