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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有关处理事宜的公告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3-09 20:18:13


  为协作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施行,现将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有关处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现已被整合到国务院新同意树立的归纳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依照归纳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形式查验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含双重身份企业)应依照保税港区或归纳保税区企业编码规矩从头设置企业编码(即运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坚持不变,《注册挂号证书》作相应改变;对已整合归入归纳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没有依照归纳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查验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运营单位十位数编码坚持不变,待查验运作后再依照上述规则进行改变。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依照《海关特别监管区域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填制标准》(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和清晰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填制要求的告诉》(署通〔2000〕747号)一起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归纳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品实施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符号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品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符号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处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结树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作业。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依照归纳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形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品实施电子账册处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结树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作业。关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归入归纳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归纳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查验后6个月内实施H账册、HD账册处理,并完结树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作业。

  五、现在,部分已查验运作的保税港区、归纳保税区,其进出境货品沿用了保税区处理形式下的监管方法代码“1234”、“2025”、“2225”,为了能够更好的确保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法代码能够在保税港区、归纳保税区持续并行运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结其报关单(存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归纳保税区企业不会再运用保税区处理形式下的监管方法代码“1234”、“2025”、“2225”填写。

  六、关于上面叙述的状况,在树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作业中,监管方法代码“1234”项下进出区的货品对比监管方法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品结转到H账册。在2010年7月1日前以监管方法代码“2025”、“2225”申报进区的减免税货品,海关仍按原形式监管,不归入HD账册处理。

  一、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别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品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别区域内或许不同特别区域之间流通货品的两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特别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品,区外企业应一起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向特别区域主管海关处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品在同一特别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别区域企业之间或特别区域与区外之间流通的,应先处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处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阐明如下:

  不同特别区域之间、特别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彼此流通的货品,填写对方特别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称号及关区代码。

  进出特别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写符号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存案号。

  实践进出境货品,应根据实践运送方法,按海关规则的《运送方法代码表》挑选填写相应的运送方法;

  同一特别区域或不同特别区域之间、特别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通的货品,区内企业填写“其他运送”(代码9);

  特别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别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品,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践运送方法别离填写,“保税港区/归纳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同一特别区域或不同特别区域之间、特别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通的货品,在出口存案清单本栏目填写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存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存案清单号)。

  (1)区内物流、加工公司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含通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制品);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制的料件、制品,或许研制后将上述货品、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含企业自用或其它用处的设备,填写“特别区域研制货品”(代码5010)。

  3.区内加工企业在来料加工交易事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制品申报出境的,填写“区内来料加工”(代码5014);

  4.区内加工企业在进料加工交易事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制品申报出境的,填写“区内进料加工”(代码5015)。

  5.下列进出特别区域的货品,填写“区内物流货品”(代码5034),不得再运用“5033”填写:

  (1)区内企业加工后的制品(包含研制制品和物流公司简略加工的制品)进入境内(区外)的;

  7.下列进出特别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写“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别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别区域或许另一特别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8.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事务所需的设备、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处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填写“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9.区内企业将监管方法代码“5335”项下的货品退运境外,填写“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

  10.区内企业运营来料加工事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写“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

  11.区内企业运营来料加工事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写“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

  12.区内企业运营来料加工事务,出境的制品回来区内退换的,填写“来料制品退换”(代码4400)。

  13.区内企业运营进料加工事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写“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14.区内企业运营进料加工事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写“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15.区内企业运营进料加工事务,出境的制品回来区内退换的,填写“进料制品退换”(代码4600)。

  16.特别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修补货品,以及特别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修补货品,区内企业填写“修补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写“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运用“5200”填写。

  18.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写“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写“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19.区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验、查验或托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写“暂时进出货品”(代码“2600”)。

  20.区内企业产品运出境内(区外)展览及展览结束运回区内,填写“展览品”(代码“2700”)。

  三、上述填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归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协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则填写。